岳阳楼区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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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岳阳永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1 08:44:04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岳阳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1、一件一码

突破了传统一类一码的机制,做到对每件产品唯一识别、全程跟踪,实现了政府监管、物流应用、商家结算、消费者查询的功能统一。

2、数据库集中存储动态信息

为突破质量信息和流通动态信息无法事先印刷的局限,监管网对产品动态信息实时集中存储在超大规模监管数据库中,同时满足了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的实时动态信息共享使用需求。

3、全国覆盖

由于产品一地生产、全国流通销售的特点,只有做到全国统一、无缝覆盖的系统网络平台才能满足全程监管的要求。

4、全程跟踪

监管网对产品的生产源头、流通消费的全程闭环信息采集,具备了质检、工商、商务、药监等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流程联动的技术功能,为实现对产品的质量追溯、责任追究、问题召回和执法打假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撑。

电子监管码与商品岳阳条码有什么不同?

应用在零售商品的13位商品条码(目前主要是EAN-13/8)是国际组织公布的非强制标准,是一类一码,主要用于POS扫描结算,不能分辨真假和记录产品质量,不能实现产品流通跟踪,也不适用珠宝、农资等复杂价格或不在超市销售的产品。

电子监管码是中国国家规定的产品标识,是一件一码,可以实现对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实现产品真假判断、质量追溯、召回管理与全程跟踪等功能,可以方便为珠宝、农资等特殊产品赋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岳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商品岳阳条码的印刷质量,规范商品条码的印刷资格认定,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信息化的发展,2000年7月29日我国颁发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组织认定,各地条码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条码印刷资格申请、现场评审、抽样检验、技术服务等。该实施办法还规范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规定了印刷企业在印刷商品条码的各个环节中应该参照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目的是:提高印刷企业的条码印刷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不准带有不合格条码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通过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帮助印刷企业解决条码印刷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同时,对通过条码印刷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向条码成员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其业务量,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印刷企业在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时,要建立企业的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来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法规性文件,是规范企业全体员工达到质量目标要求的内部质量法规,是指导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行为准则,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企业各部门、各个工艺环节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2)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企业内部要明确负责条码印刷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业务主管、设计审查、质量检验、胶片管理及现场操作各个环节人员的权限、职责和相互关系,并构造企业的组织机构框架图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控制工艺流程图。企业应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在企业内部组织对条码知识和国家标准的学习,使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负责人都能够了解条码基本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国家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条码管理的各项规定。

(3)条码印刷验证制度要明确规定业务人员在承接条码印刷业务时,必须向委托方索取有关证件(即《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并规定证件的登记程序查验证书的有效性,确保印刷企业承揽业务的行为合法性。

核查证件主要查验三点:①证书的有效期;②核对企业名称:证书上的条码系统成员名称与委托方要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一致;③核对厂商识别代码: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与委托方准备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同时要查验产品代码的惟一性。以上三点都验证无误后,方可承接业务,签定印刷合同,并将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与印刷合同一起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两年。

(4)条码设计审查制度条码印刷之前必须审查设计稿样的程序和方法。该制度规定了审查范围,防止不合格的设计稿样投入制版印刷。因为只有控制好条码的制版、印版质量,才能把好条码制作质量关。因此,设计审查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国家标准(GB/T12904-2003、GB/Tl8348-2001、GB/T14257-2002),掌握条码符号的印刷位置选择、条空颜色的搭配及条码符号尺寸的设计要求。印制条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5)印刷品、印版、胶片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条码印刷合格品、不合格品、残次品,印版及胶片的出入库登记、保管、移交及监督销毁程序的负责人员,所有记录必须完整。条码胶片必须由专人保管,收到委托方的条码原版胶片时应认真登记,杜绝出现“一码多品“和“一品多码“过失,保证编码的惟一性。严格执行该制度才能确保企业对条码印刷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6)条码印刷品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规定各工序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检验合格放行程序,做到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投放下道生产工序。明确负责印品出厂的检验人员及合格证签发程序,确保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条码印刷品才能出厂。控制成品检验过程是把好条码印刷质量的最后一关。质量检验人员应依据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做好检验记录,把好出具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放行合格产品、处置不合格品的各个关口。企业只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切实把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贯穿在印刷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才能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印刷企业应积极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获得合法印刷条码的资格,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企业规范的质量管理,优质的条码印刷质量,良好的企业形象,必将赢得客户的信赖,使企业获得更多的业务和更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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