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商品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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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商品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岳阳永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5 08:01:21

如今,在不少行业推广的物联网自动识别应用领域中,二维码扫描模块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灵活的一种自动识别条形码的引擎模块,可方便地嵌入集成到智能设备上拓展“二维码扫描”的功能以实现自动化识别和智能化管理,自动地获取到被识别物品的相关信息并将数据传输到后台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总体上来说,在设备集成上选用二维岳阳条码扫描模块不仅经济实惠、数据输入速度快,而且可靠性高、灵活便捷,可为自助设备提供高效便捷的数据处理方式。如我们熟知的自助售货机上一般都贴有“付款感应区”或“扫描二维码”的字样,内部空间便嵌入有二维条码扫描模块,它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模块智能感应识别手机付款码从而达到自动售货的功能。在公共交通行业中,公交扫码一体机/地铁验票闸机(或其他智能终端)同样是植入了二维码扫描模块,作为一种常见的条形码识读组件,它可以很便捷地将手机“乘车码”进行扫描并将二维码数据传输到后台运营系统和移动支付系统上进行自助扣费。

二维码扫描模块的应用场景:

1、扫描模块嵌入自助售货机的“付款感应区”2、公交扫码一体机/地铁验票闸机植入有二维扫描模块3、二维码扫描模组嵌入传统自助设备形成“二维码扫描区”(如排队叫号设备、自助点餐机、自助缴费机、自助取票机、广告机、物流柜、充电桩等)4、条码扫描模块嵌入智能手持终端5、条码识读模块嵌入医疗器械/工业平板6、二维码识读引擎嵌入物流柜/自助柜7、二维码扫描头嵌入智慧社区门禁/通道式闸机,拓展“扫码开门”功能总结:

随着自动识别技术的成熟,二维条码扫描模块在各个领域已经部署并推广了多种产品形态和解决方案的植入,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还为我们打造了一个更加智能化的生活平台,让便利无处不在。作为一家以自动识别技术为核心的物联网高新企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优良信誉和口碑,其产品涵盖了1D/2D条码扫描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移动支付核心设备二维码扫描模组、嵌入式二维码扫描器、二维码扫描头和条码扫描设备等,专注于物联网自动识别技术和相关行业应用方案。如果您有条码扫描模块及方案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科技将提供二维码模块样品测试(可OEM个性化定制)和行业应用方案满足您的需求。

现代物流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在新技术、新理念支持下产生的全新行业,包括信息、运输、仓储、金融结算等等,主要强调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协调性。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实现由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快速转型的同时,物流业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战略地位。

物流标准化是指以物流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包装、仓储、装卸、运输等各类作业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与全国以及和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

近十年,物流业在我国发展速度相当惊人,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大规模的实际运作阶段中,在物流信息的数字化、标准化以及自动化显得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物流信息的有效利用也将成为提高整体效率、节约整体成本的关键因素。

岳阳条码应用条形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标记。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来实现代码数据输入计算机。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快速、准确、而可靠的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形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输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现代物流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条码技术在物品销售结算系统、库存系统、分货拣选系统、配送和运输系统的物流使用上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由于采用条码技术具有成本低、数据采集快速准确、操作简单、出错率低等优点,国际上在供应链管理控制和现代物流信息系统中已广泛应用。

标准现状物流标准是指以物流标准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和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各类作业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全国以及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推动物流业发展。物流标准化的作用不言而喻,它可以统一国内物流概念,规范物流企业,提高物流效率,使国内物流与国际接轨,是物流发展的基础。国际上物流条码涉及面较广,因此相关标准也较多。

推广建议近几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物流标准化的发展,提出了我国物流标准化的思想和目标任务,确立了建立以“物流技术、物流信息、物流管理、物流服务”为主体结构的物流标准体系。笔者认为要在物流中推行统一的物品编码和应用的标准化,物流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该做好几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领域的生产性服务行业,国家物流业的发展就要打破部门界限、条块分割界限。

二是加大物流标准化的宣贯力度,通过宣传使企业、行业能够看到实施物流标准化后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产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而积极主动参与物流标准化的建设。

三是物流企业建设信息化系统时必须首先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的编码。

四是物流主管部门应将采用物流信息标准化作为物流企业的规范管理内容之一,积极引导企业采用物流标准化。

最后,希望标准化管理和物品编码机构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物流条码标准,解决企业在编码及实际应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公司申请商品岳阳条码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条件

(1)凡在我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代码)。

(2)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原则上应拥有商标注册权;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只有在不违背商品编码唯一性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

2.企业义务

(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使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自己的厂商代码。

(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但为他人加工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则上应使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

(3)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标准,以保证商品流通各环节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

(4)企业应该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5)企业应该按规定参加复审。

3.注册程序

(1)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索取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

(2)企业应提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明(如商品上不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应出具证明),并与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一起送交中心或其分支机构。

(3)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注册完毕,中心将厂商代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中心将对企业及其注册的厂商代码予以公告。

4.厂商代码的维护

(1)企业如与他人合资、合并,其新企业应单独办理厂商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2)厂商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复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岳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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